西藏自治区加快培育低空经济新兴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制定以下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西藏自治区加快推进通用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优势资源。
设立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西藏自治区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变更为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研究制定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通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业务、促进低空旅游消费、开通短途运输航线、开展通用机场运营、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支持无人机发展,以及建设无人机试验基地、通航小镇、培养低空经济人才、开展培训教育、举办低空经济会议及活动、开展低空经济研究等方面。
支持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修编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将项目选址纳入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简化通用机场审批程序,A类、B类通用机场在通过军方核准场址和民航审查批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对于符合全区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A类、B类通用机场,取证后按照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结算价)的30%一次性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或以资源配置及资源开发权的方式解决。
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支持低空智能信息网、低空飞行数据平台及低空监管服务平台等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无人机、直升机和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起降及能源保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通用航空器安装北斗、ADS-B、5G等机载终端设备,并给予20%的补贴。
鼓励通用机场管理运营。
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含大型无人机起降)达到5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的A1、A2、A3类通用机场以及执行通航飞行达到500架次的运输机场,对管理运营单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300、200、100、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从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西藏。
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